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促進市
政建設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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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地範圍未經依都市計畫逕為分割者,用地單位應將用地範圍於地籍
圖及地形圖上標明,連同樁位資料送交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辦理
地籍檢測及逕為分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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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價購土地地籍資料,俾憑繕造價購土地清冊。
(一)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查明下列事項:
1.土地標示:應將各地號土地之坐落、面積、地目詳細查明。
2.權屬: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權利範圍。
3.他項權利登記、限制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之詳細內容。
4.地價資料: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二)調查其他須查明事項:
1.擬價購土地為田、旱地目者,如於登記謄本註明有耕地三七五
租約者,逕洽區公所查明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情形。
2.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洽本府地政處查明年度加成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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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明土地使用現況--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者(以下簡稱建物)須查明
其種類、數量、價值、權屬等事項及有無出租他人使用及其承租人資
料;有農作改良物者(以下簡稱農作物),須查明其種類、面積、價
值、權屬等事項,並查明有無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情形,俾憑繕造價
購土地地上物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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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協調會協議價購事宜,協議成立經簽報核准後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買賣契約;如價購土地上有地上物(建物及農
作物)者,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人協議拆遷補償事宜,協議
成立經簽報核准後簽訂契約。並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於約定
期限內發放地價及地上物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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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
(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時,用地單位應備妥登記申請書一份
,買賣契約書一式二份。
(二)於簽訂契約時,得規定期限令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人自動遷
移點交。
(三)土地所有權人須檢具有關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其他依法令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詳如附表一),俟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簽約
手續。
(四)擬價購土地如屬未辦繼承登記者,須由全體繼承人至轄區地政事
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簽約手續。
(五)擬價購之土地如有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或土地上建物有出租情事
者,該所有權人應檢附終止租約證明以辦理簽約。
(六)擬價購之土地如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登記,限
制登記及其他登記之情形者,於辦理簽約時,所有權人應檢附塗
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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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地單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內以價購補償地
價清冊向土地所屬稅捐分處辦理現值申報,稅捐分處經審核符合土地
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清冊加蓋免徵土地增
值稅及有無欠稅費戳記後,交還原用地單位。如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
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用地單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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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用地單位價購土地應於訂立契約後三十日內辦理土地或建物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按買賣價值千分之
一繳納登記費及土地權利書狀費。
(二)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具申請書一份、買
賣契約書一式二份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
繳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及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
簽訂契約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檢具之文件),並於申請書、契約
書上權利人(買受人)欄加蓋用地單位或管理單位印信,而義
務人(出賣人)欄須加蓋原土地所有權人印鑑章;經全部審核
無誤後,始可至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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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價購土地流程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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