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使用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本府推動「免書證、免謄本」服務及因應內政部電子化政府地
    籍謄本減量措施,提供本府各機關申請使用本處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處理民眾申請案件時,透過網際網路線
    上查詢列印相關地籍資料。惟基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為
    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凡申請使用本系統之各機關同仁
    均須遵守本作業規定。

二、透過本系統所獲得之所有權人及產權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除業務所
    需外,不得他用。如有不當使用,造成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負法
    律責任。

三、本系統以本處地政整合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提供之地政資料項目
    ,係以內政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及
    「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並經本處審核通過。

四、本系統比照「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原則,開放本府各機關於本
    府內網免費查詢,免再向本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各類謄本。

五、本系統之使用,以一人申請一帳號之方式為原則,各使用機關並指派
    一人擔任機關聯絡人,統籌辦理該機關申請及聯絡事宜。

六、使用機關依實際業務需求填寫連線作業申請表(附表),交由機關聯
    絡人彙整並以正式行文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核使用目的通過後
    ,即建立使用權限並回覆申請機關。如有異動時,依前開方式,通知
    本處辦理異動事宜。

七、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

八、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應妥善管理。

九、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並妥善保管。未依上開
    期限變更時,本處逕予停用。

十、為有效運用本系統資源,使用者如超過三個月未使用本系統作業,經
    本處通知機關聯絡人或使用者後,經五天仍未使用時,本處逕予停用
    。

十一、經本處停用權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應依程序申請回復使
      用。

十二、為瞭解各申請機關使用本系統情形,本處將不定期至各機關查核使
      用狀況,如有不符規定使用情形,提報該機關辦理。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