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開發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
    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登
    記名義人應用產權異動通知服務,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主
    動通知民眾產權異動情形,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服務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坐落於本市轄區之登記名義人。
  (二)本服務經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核建檔完成後,以當事人選擇之管道
        通知完成建檔;如無法受理,亦得循上開方式通知。
  (三)當事人於該轄區所有之不動產遇有買賣、贈與、夫妻贈與、書狀
        補給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且為義務人(書狀補給案件為權利人
        )時,於案件辦理流程為「收件」及「異動完成」,由系統依選
        擇管道主動通知產權異動情形。

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民眾以下列方式應用本服務
    :
  (一)臨櫃提出:
        1.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所提出。
        2.當事人應附文件如下:
         (1)臺北市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應用同意書(附件一)。
         (2)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應出具貼有照片及載有身分證字號之國
            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驗畢後發還。
         (3)當事人為法人者,由代表人提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驗畢後發還。
  (二)線上提出:當事人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上網驗證後登錄資料
        。

四、各所受理本服務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各所應指定專責人員受理臨櫃及線上提出案件,並填載於收件簿
        (附件二),本服務應用同意書須專卷歸檔。
  (二)臨櫃提出:
        1.專責人員核對當事人身分,以統一編號為鍵值依歸戶系統權限
          核對當事人資格,經核對當事人於受理所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
          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作業。
        2.若受理所非不動產轄區所,或當事人所有之不動產跨二所以上
          轄區,該受理之專責人員應填具跨所聯繫單(附件三),依勾
          選之不動產所在地轄區以傳真方式將服務應用同意書傳送至轄
          區所,並與轄區所完成聯繫作業。
        3.轄區所接獲受理所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之受理資料時,經核對
          該當事人於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
          作業。
  (三)線上提出:
        1.專責人員於上班日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三時接收線上提出案件
          。
        2.其餘作業流程與臨櫃提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