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為民服務,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開發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
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登
記名義人應用產權異動通知服務,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主
動通知民眾產權異動情形,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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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服務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坐落於本市轄區之登記名義人。
(二)本服務經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核建檔完成後,以當事人選擇之管道
通知完成建檔;如無法受理,亦得循上開方式通知。
(三)當事人於該轄區所有之不動產遇有買賣、贈與、夫妻贈與、書狀
補給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且為義務人(書狀補給案件為權利人
)時,於案件辦理流程為「收件」及「異動完成」,由系統依選
擇管道主動通知產權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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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民眾以下列方式應用本服務
:
(一)臨櫃提出:
1.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所提出。
2.當事人應附文件如下:
(1)臺北市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應用同意書(附件一)。
(2)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應出具貼有照片及載有身分證字號之國
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驗畢後發還。
(3)當事人為法人者,由代表人提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驗畢後發還。
(二)線上提出:當事人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上網驗證後登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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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所受理本服務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各所應指定專責人員受理臨櫃及線上提出案件,並填載於收件簿
(附件二),本服務應用同意書須專卷歸檔。
(二)臨櫃提出:
1.專責人員核對當事人身分,以統一編號為鍵值依歸戶系統權限
核對當事人資格,經核對當事人於受理所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
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作業。
2.若受理所非不動產轄區所,或當事人所有之不動產跨二所以上
轄區,該受理之專責人員應填具跨所聯繫單(附件三),依勾
選之不動產所在地轄區以傳真方式將服務應用同意書傳送至轄
區所,並與轄區所完成聯繫作業。
3.轄區所接獲受理所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之受理資料時,經核對
該當事人於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
作業。
(三)線上提出:
1.專責人員於上班日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三時接收線上提出案件
。
2.其餘作業流程與臨櫃提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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