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加強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功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68年5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各地政事務所之服務台應置在大門口明顯處,俾利民眾辦事,以充分
    發揮其功能。

二、服務台應配置專線電話。

三、服務台應用具有實務經驗人員輪值,或專人負責,指導民眾填寫書表
    ,解答法令,並視工作需要,加派約偏人員協助辦理。

四、各地政事務所福利社應出售印花稅票、代辦影印,印製各種登記申請
    書表用紙及申請登記須知酌收成本費,俾便利民眾使用。

五、服務台應放置各類申請書表範例,供民眾參閱。

六、服務台應設置桌椅,並置備原子筆、印台、漿糊、迴紋針等有關文具
    ,供民眾使用。

七、初審及測量人員應在櫃台辦公,以利民眾洽詢。

八、地政事務所主任應經常督導服務人員之服務態度,確實達成便利服務
    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