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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
    簡稱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事件,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裁罰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局處理違反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局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
    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