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傳播局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
    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電腦遊戲分級之審查。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由委員互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
    。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聘(派)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相關產業團體代表二人:由電腦遊戲及網路資訊相關團體推派。
  (二)消費者代表一人:由消費者相關團體推派。
  (三)專家學者二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聘請法學及大眾傳播學學者專
        家各一人。
  (四)青少年或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由兒福相關團體推荐。
  (五)政府代表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指派一人擔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派員兼任,負責綜理本會業
    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產業發展局、資訊局各指派一
    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
    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本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始得決議。

八、本會委員任期出缺,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