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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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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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裁罰│ 統一裁罰基準 │備 註│
│ │ │額度 │ │ │
├────┼────┼────┼───────┼─────┤
│刊登足以│兒童及少│新臺幣 5│第 1則罰鍰新臺│報紙按日核│
│引誘、媒│年性交易│萬元以上│幣 5萬元整,每│處;雜誌按│
│介、暗示│防制條例│60萬元罰│增加 1則加罰新│期核處;圖│
│或其他促│第33條第│鍰。 │臺幣 1萬元整,│書按出版版│
│使人為性│1 項 │ │合計最高以新臺│次及印刷刷│
│交易之訊│ │ │幣60萬元整為限│次核處。 │
│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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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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