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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裁罰│ 統一裁罰基準 │備      註│
    │        │        │額度    │              │          │
    ├────┼────┼────┼───────┼─────┤
    │刊登足以│兒童及少│新臺幣 5│第 1則罰鍰新臺│報紙按日核│
    │引誘、媒│年性交易│萬元以上│幣 5萬元整,每│處;雜誌按│
    │介、暗示│防制條例│60萬元罰│增加 1則加罰新│期核處;圖│
    │或其他促│第33條第│鍰。    │臺幣 1萬元整,│書按出版版│
    │使人為性│1 項    │        │合計最高以新臺│次及印刷刷│
    │交易之訊│        │        │幣60萬元整為限│次核處。  │
    │息。    │        │        │。            │          │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為求公平適當並符合比例原則,應審酌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
    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