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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獎勵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之受僱人員推動低碳
旅遊,並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本辦法所稱低碳旅遊,指減少碳排放,以促進環境永續之旅遊方式。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經核准於臺北市營業之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以下簡稱
    業者)。
二、受僱於業者之人員(以下簡稱受僱人員)。

業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
觀傳局申請獎勵:
一、推動低碳旅遊,取得經觀傳局公告之國際或國內標準認證。
二、辦理政府指定或自主執行有關節能減碳相關作為,對於推動低碳旅遊
    ,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其他經觀傳局認定對於推動低碳旅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受僱人員年資合計滿二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觀傳局申請獎勵:
一、參與低碳旅遊相關培訓或訓練,並於工作表現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推動低碳旅遊獲致好評或有特殊事蹟足以表揚。
三、其他經觀傳局認定對於推動低碳旅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申請人應依觀傳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及方式提出申請,觀傳局每年受理申請
一次。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觀傳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公告所定期間或方式提出申請、檢具之申請資料或文件不完備,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三、檢具之申請資料或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方法申請獎勵。

觀傳局為審查申請案,應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審查會議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觀傳局指派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觀傳局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查會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申請獎勵案件經審查後,觀傳局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獎勵資格者,觀傳局得以獎狀、獎牌、獎座、獎金或其他方式
予以獎勵,每年公開表揚一次。
前項獎金額度,由觀傳局依當年度預算公告之。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觀傳局應撤銷或廢止獎勵處分,並命其返還
已撥付之獎勵:
一、不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
二、檢具之申請資料或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
    方法申請獎勵。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定之。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觀傳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