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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
    離及檢疫期間,為鼓勵居家隔離者或居家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
    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或自主防疫期間自費入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防疫旅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受隔
    離或檢疫者於住家隔離、檢疫或自主防疫期間,使其同住親友自費入
    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以達相同防疫效果,並活絡本市旅宿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一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經衛生
          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
    (二)一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
          者,且其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於該日後。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
          ,未違反隔離、檢疫或自主防疫相關規定。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自費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
          或與受隔離或檢疫者同住之親友自費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
          且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起始、解除日
          期一致。但有正當事由且經本局審認核可或符合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前款入住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者與其全體之同住親友未有接觸
          之事實。但有正當事由且經本局審認核可或符合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符合補助條件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補助金額
          上限規定如下:
          1.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
            者,補助金額上限七千元。但實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
            達七千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2.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五月八日止,經衛生主
            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補助金額上限五千元。但實
            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五千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
            額核給之。
          3.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
            者,或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採三天
            居家檢疫四天自主防疫規定者,補助金額上限三千五百元。
            但實際支付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三千五百元者,以實際支
            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三)補助對象為第二點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金額自一0九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算,按日發給。
    (四)補助對象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後尚在隔離、檢疫或自主
          防疫期間者,補助金額計算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人請領本要點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請
          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
          家檢疫通知書影本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
          別)隔離通知書影本。
    (三)自費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本市合法旅館民
          宿證明文件(付款收據或發票)及入住期間證明等正本或影本
          。
    (四)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同住親友金融機構
          存簿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代為申請。

六、申請人應自受隔離、檢疫或自主防疫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
    請。但申請人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後結束隔離、檢疫或自主防疫者
    ,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紙本郵寄申請以郵
    戳為憑)。逾前開期間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間內,向本局重行申請。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
    申請補助有第二項所定通知補正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人補正完成
    或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七、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隔離、檢疫或自主防疫相關法令規定者,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
    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