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振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趨緩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旅遊,鼓勵旅行業
者包裝本市優質團體旅遊商品,安排從事本市休閒育樂消費,振興本
市觀光產業,活絡本市旅遊活動,推廣鼓勵搭乘本市雙層觀光巴士,
增進本市經濟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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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設立,且承辦本國國民至本市
旅遊之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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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一0年四月十五日止之期間,承
辦國內團體至本市旅遊之旅行業者。
(二)每團旅客全部為本國國民,且實際出團旅客人數十人以上。
(三)旅遊行程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旅遊行程至少到訪本市商圈、夜市或本市指定之觀光景點共
四處,其中商圈或夜市至少一處,且每日排定景點不得少於
二處。
2.旅遊行程須安排至少一餐於本市合法登記之飯店或餐飲業用
餐(午餐或晚餐)。
3.全團安排入住本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一晚。
(四)前款第一目所指景點為本市商圈(附表1)、夜市(附表2)及
本市指定之觀光景點(附表3)。
(五)旅遊行程交通工具以搭乘合法遊覽車、臺北捷運為限,如使用
臺北捷運作本次行程之交通工具,至少為每一位團員購買臺北
捷運四十八小時(含)以上之旅遊票或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
二日券。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合法旅宿業,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
光旅館及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旅行業依本要點辦理團體旅遊,旅遊行程中安排搭乘臺北雙層觀光巴
士者,報名搭乘前五萬名團客,搭乘費用由本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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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位旅客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每人限補助一次,
每團最高補助以四萬元為限。但隨團人員不予補助。
(二)前款補助金額以旅客之住宿、餐飲、交通等三項費用之實際支
出總金額為計算。但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每團最高可補助金額
者,以實際支出之總金額核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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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行業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三)遊覽車派車單及行照影本;出團旅客於本市指定觀光景點或本
市商圈、夜市之團體合照(附件四)。
(四)切結書(附件五)。
(五)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註明當日全程參與人員及隨團人員,同團旅客應
在同一保險名單內投保,隨團人員不計入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
之實際出團旅客人數)。
(六)旅行團遊覽車費用原始憑證或臺北捷運四十八小時(含)以上
之旅遊票或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二日券等購票證明正本及旅
客親自簽領清冊正本(附件六)。
(七)入住本市合法旅宿業住宿費及餐飲業原始憑證。
(八)線上申請單。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文件,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
付收據代替,且憑證開立日期應為自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一0年
四月十五日止之出團期間。
旅行業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本局之文件,除第一項六款及第七款之原始
憑證外,皆應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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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本
局提出,申請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逾前開期限申請者,不予
受理。
旅行業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應於本局通知到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旅行業檢附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得要
求旅行業限期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
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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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方式,一律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報名網站公告之
指定收件窗口為限,申請人應於信封註明「申請旅行業振興國旅補助
」;未依上開方式郵寄及註明者,概不受理。
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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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為審查旅行業之補助申請案,必要時得要求該旅行業配合本局之
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
調查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旅行業如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
方法而獲得補助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項。該旅行業嗣後依本要點提出之補助申請案,本局一概不予
受理。
旅行業如經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所為之補助申請不
予受理;本局受理補助申請後或核撥補助款前,發生前開情事者,應
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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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會計
師事務所或與旅行業相關之公會或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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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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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執行細節,由本局定之,並公告於報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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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修正前,本局已受理報名但尚未於一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出團或已出團但尚未向本局申請補助者,適用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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