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為確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收住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
以下簡稱檢疫或隔離者)之防疫旅館,符合衛生福利部「COVID-19(
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以下簡稱衛福部「CO
VID-19因應指引」)規範,避免違規之防疫旅館成為本市防疫缺口及
影響檢疫或隔離者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規範對象,指經本局核定之防疫旅館。
|
三、防疫旅館有下列各款違規情形之一,應予記點:
(一)違反經本局核定「防疫旅館標準作業流程」中消毒或廢棄物處
理等情形,記一點。
(二)未依本局「臺北市防疫旅館相關 FAQ」網頁所列旅館房價向檢
疫或隔離者收取費用、未於訂房前明確告知房價計算方式或未
取得檢疫或隔離者同意書而於事後要求加收其他非合理費用,
致生消費爭議或有損檢疫或隔離者權益,記一點。
(三)無故拒絕檢疫或隔離者入住,或檢疫或隔離者檢疫、隔離期間
尚未屆滿,無故不同意其續住,記一點。
(四)未提供檢疫或隔離者每日二次關懷服務及體溫量測器具、未留
存檢疫或隔離者關懷紀錄或留存之紀錄有誤或有變造等情形,
記一點。
(五)超收檢疫或隔離者或私自將其轉介、安置於其他非經本局核定
之防疫旅館,記二點。
(六)檢疫或隔離者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未依本市防
疫旅館檢疫或隔離者就醫流程進行適當處置,記二點。
(七)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旅館共同居住規範,或未經本
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評估同意,且無特殊原因情況下,使檢疫或隔離者與他人共
處一室,記二點。
(八)未管制檢疫或隔離者活動範圍於檢疫或隔離之空間,記二點。
(九)未關閉各訂房平臺房源,致一般旅客仍可於各訂房平臺訂房,
記二點。
(十)未提供從業人員充足防護設施或教育訓練,記二點。
(十一)未事先報經本局核定,擅自變更檢疫或隔離者或一般人員進
出動線,記三點。
(十二)其他經本局或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認定不
符衛福部「COVID-19因應指引」或本局核定「防疫旅館標準
作業流程」規範,記三點。
(十三)可歸責於防疫旅館或其從業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發生火災或
建築倒塌等公共意外,致檢疫或隔離者有身體、生命或財產
上之危險,記八點。
|
四、違規點數累計達以下各款情形,本局得通知防疫旅館暫停收住新進檢
疫或隔離者(以下簡稱暫停收住)或廢止防疫旅館資格:
(一)違規點數累計達四至七點者,暫停收住期間三十日(以日曆天
計算,下同)。
(二)違規點數累計達八點以上,廢止防疫旅館資格。
防疫旅館於前項第一款暫停收住期間,經本局或本府相關機關查有違
規收住之情形者,再延長其暫停收住期間三十日,不予記點;延長暫
停收住期間經本局通知累計超過二次者,廢止其防疫旅館資格。
防疫旅館有前二項情形之一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
五、防疫旅館於暫停收住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疫旅館資訊不予登載於本局「臺北市防疫旅館相關 FAQ」及
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旅宿網「防疫旅宿專區」等相關網頁,且民
政局不再提供該防疫旅館資訊予檢疫或隔離者。
(二)防疫旅館應持續依衛福部「COVID-19因應指引」及第三點第一
款「防疫旅館標準作業流程」進行防疫作業,不得接待一般旅
客,並應於暫停收住期間檢討及修正作業標準,加強從業人員
相關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含教育訓練教材)。
防疫旅館於暫停收住期間,仍得依「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向本府申請補助。
|
六、防疫旅館應配合本局或本府相關機關不定期輔導或稽查工作,以確保
各項防疫工作具體落實,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