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台北熊好券住宿券發放作業規定(110.11.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疫情舒緩後,鼓勵民眾
    入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安心旅宿,以透過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發放台北熊好券 -住宿券(以下簡稱本券)的方式,直接
    導客至本市安心旅宿住宿,達到振興本市旅宿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店家:
    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且具備本市安心旅宿資格
    ,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本府網站申請登錄(登錄網址為:https://ec
    oupon.taipei),並經本局審核通過成為熊好店家者(以下簡稱熊好
    店家)。

三、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民眾:
    民眾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
    籤意願,抽中之民眾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本券,
    並得不分平假日於活動期間持本券至熊好店家使用,活動期間由本府
    於本府網站公告之。
    本券為面額一千元一張,僅供住宿消費使用,每晚每房限使用一張,
    應一次使用完畢,不適用於其他消費項目,且不得找零、兌換現金、
    商品禮券、現金禮券、轉贈或補發。

四、本作業規定之店家於申請時資格條件不符者,得予補正,經本局審核
    通過後,列為核准名單。

五、熊好店家應將住宿房價資訊充分揭露,針對持本券住宿之民眾,不得
    任意調高房價,若有違反本作業規定或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者,
    本局將依規定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並終止其熊好店家資格。

六、本局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本券之使用清冊,並可併同金融機構匯款
    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進行核銷作業。

七、本局為鼓勵參與活動之熊好店家,特辦理熊好店家收券王活動,依吸
    引最多消費者使用本券之前三名熊好店家頒發獎勵金,第一名十五萬
    元、第二名十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八、熊好店家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熊好店家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立法理由〕
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增列「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