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5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市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95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如下:
  (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50元。
  (二)新臺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50元。
  (三)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50元。
  (四)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50元。
  (五)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50元。
  (六)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550元
        。
  (七)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50元。
  (八)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50元。
  (九)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50元。
  (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MOD: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160元。

二、訂戶於95年1月1日前,已與系統經營者約定95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者,系統經營者仍應依約定收費,如約定之費用高於本府核准之基本
    頻道收視費用上限時,系統經營者應依本府核准之收費標準收費。

三、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
    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予以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核准之收視費
    用。

四、系統經營者應依法令規定提供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期限
    供訂戶選擇,季繳(含)以上預繳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有折扣,
    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同一經營區內只有一家系統經
    營者,應比照競爭區系統經營者之折扣收費。

五、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應按本府核准之半價以下收費。

六、系統經營者之裝機、復機、移機及分機裝置費用,應依行政院新聞局
    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辦理。

七、系統經營者95年度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數及節目品質水準,不得低於申
    報95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時檢附之94年度基本頻道數及節目水準,
    如有減少或頻道播出順序變更等,應於異動前先向本府申報。上述節
    目異動情形情節重大者,本府得重新審議並核准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
    道收視費用。

八、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
    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九、系統經營者在本府核准期間,將基本頻道採分組收費者,應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定向本府專案申報,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十、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