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觀光旅遊文宣品檔案授權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臺北市觀光旅遊資訊
    流通,特將本局發行之觀光旅遊文宣品檔案(以下簡稱文宣品檔案)
    免費提供申請授權使用並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民間企業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學校或個人。

三、申請範圍
    本局製作發行之各語版觀光摺頁、手冊等文宣品之部分或全部內容。

四、申請費用:免費。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後,送至本局憑辦:
        1.申請表。
        2.資格證明文件:
         (1)民間企業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學校:
            私立學校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個人: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影本。
  (二)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本局收件後一律不退件,請自行影印備份留存。

六、文宣品檔案使用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得於適當之版面放置申請者之形象廣告(含聯絡方式、交
        通方式、位址標示、logo等各式資訊)。
  (二)須於適當處註明「(原)圖文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提供」等
        字樣。
  (三)使用時請依本須知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移作他用或
        再授權他人。
  (四)印製之成品不得販售或以其他名義向他人收取費用。
  (五)本局對申請者欲印製之所有內容擁有審查權及修改權,並保有最
        終發行同意權。申請者應取得本局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
        業。
  (六)申請者所印製之成品刊載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序良俗
        ,如有該等情事,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
        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申請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
  (七)本局授權之文宣品檔案僅供申請者當次使用,申請者如欲再次印
        製,或因應不同使用目的,須重新申請。
  (八)申請者印製完成後應提供二份成品供本局備查。

七、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