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二0二三台灣燈會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舉辦二0二三台灣燈會(以下簡
    稱本燈會),提升二0二三台灣燈會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運用效
    益,並以效率化及透明化之處理原則,使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並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捐款者對二0二三台灣燈會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捐款,均
    視為已指定為舉辦本燈會之用途;捐款者並得就指定用途再指定使用
    項目,其使用項目應符合舉辦本燈會之目的,但經臺北市政府觀光傳
    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確認捐款者指定之使用項目有執行困難或爭
    議者,觀傳局得詢問捐款者是否願意調整指定捐款之使用項目;如捐
    款者不願意調整使用項目或調整後之使用項目執行仍有困難或爭議者
    ,觀傳局得通知捐款者將捐款無息退還。
    觀傳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觀傳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觀傳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
    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觀傳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觀傳局評估有
    接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
    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三、本捐款之指定用途及再指定之使用項目,不得任意變更。本捐款經費
    之收支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四、本要點之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者之姓名、捐贈金額、用途及項目。其入帳流程如下:
    (一)捐款者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專戶者,由觀傳局出納開立收據
          。
    (二)捐款者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
          ,將款項存入本專戶,並由觀傳局出納開立收據。捐款如為支
          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方始入帳。

五、本專戶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觀傳局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
          錄,定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本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實際使用或動支捐款之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
          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經費概算及預訂
          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使用單位
          依行政程序簽報本府並簽會觀傳局辦理經費控留,並提報臺北
          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二0二三台灣燈會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始得動支,並辦理核銷事宜。但動支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者,授權由前開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交下次委
          員會報告。
    (四)本專戶捐款,於本燈會相關業務執行完畢後,如有節餘,應將
          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專戶捐款應由觀傳局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
          ,並作成書面紀錄。

六、本府對於本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定期公告捐
    款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供大眾查閱。
    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