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全市兵役管理、後備軍人編組管理及補充兵(國民兵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之管理、編組、運用、各級役政單位設置
      調整之研議、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役政業務之執行及其他有關兵役行
      政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全市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及免役、禁役、緩徵
      、妨害兵役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全市現役軍人與替代役役男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
      、維護及有關留守業務。
  四、第四科:掌理全市替代役役男甄選、抽籤、役額配賦之策劃、徵集
      及停役、轉役、回役、免役、禁役、爭議處理、控案查處、妨害兵
      役之處理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全市替代役人力運用、服勤督考、役男生活管理與生
      活輔導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資訊、印信、檔案、庶務、出納、採購、研考
      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專員、股長、
  輔導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之下設軍人公墓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處        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
│            │          │    │職等          │
├──────┼─────┼──┼───────┤
│副   處   長│簡      任│ 一 │              │
├──────┼─────┼──┼───────┤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一 │              │
├──────┼─────┼──┼───────┤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二 │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科        長│薦      任│ 五 │              │
├──────┼─────┼──┼───────┤
│主        任│薦      任│ 一 │              │
├──────┼─────┼──┼───────┤
│督        察│薦      任│ 四 │              │
├──────┼─────┼──┼───────┤
│專        員│薦      任│ 二 │              │
├──────┼─────┼──┼───────┤
│股        長│薦      任│十三│              │
├──────┼─────┼──┼───────┤
│輔   導   員│薦      任│ 四 │              │
├──────┼─────┼──┼───────┤
│分   析   師│薦      任│ 一 │              │
├──────┼─────┼──┼───────┤
│設   計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二七│              │
├──────┼─────┼──┼───────┤
│辦   事   員│委      任│ 九 │              │
├──────┼─────┼──┼───────┤
│書        記│委      任│ 二 │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計├────┼─────┼──┼───────┤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事├────┼─────┼──┼───────┤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風├────┼─────┼──┼───────┤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            │          │    │              │
│合        計│          │八六│              │
│            │          │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督察、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
      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六、管理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