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整體施政計畫策訂本府替代役運
用計畫、審議替代役人力需求、指導替代役業務、落實替代役管理,特
設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審議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年度替代役人力運用綜合計畫。
(二)審議本府各機關替代役人力申請案。
(三)審議本府替代役役男管理權責劃分事項。
(四)策訂本市替代役政策指導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
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七)本府替代役服勤機關首長四人至八人。
(八)本府兵役處處長。
前項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異動更替之。
四、本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兵役處處長兼任,置幹事五人,由本
府兵役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
五、本府各機關年度替代役人力需求、替代役管理及相關事項,應送請本
府兵役處彙整後,提報本委員會讅議。
六、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正副主任委員均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九、本委員會決
議事項,本府各權責機關應依有關程序辦理。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兵役處相關預算支應。十二、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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