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對各區役政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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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本市各區役政考核,提昇
    基層役政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對區公所年度役政工作考核依業務性質區分為兵調體檢業務、徵
    集勤務業務、權益編管業務等三類,並訂頒計畫實施之。

三、年度役政工作考核,分為一般考核與專案考核:
  (一)一般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二種。平時考核,係配合重
        要役政工作之執行與業務輔訪,由本局各業務科就主管考核項目
        自行辦理,成績佔配分百分之七十;年終考核,則於年度結束前
        由本局實施綜合考評,成績佔配分百分之三十。
  (二)專案考核:配合年度重要役政工作計畫之執行與上級主管機關交
        辦之專案業務,由本局各業務科作定期專案考核。
  (三)本局各業務科應就其主管考核項目評定年度成績,並於評定結束
        後十日內提交考核評分統計表,由本局彙整,陳奉 市長核定後
        函送區公所。

四、考核成績等級如下:
  (一)總分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年度役政工作考核成績經評定列為甲等以上前五名之區公所,於兵役
    節分別提報中央及本府表揚。

六、各類業務次年度考核項目(含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局各業務科於
    當年十一月底前送交權益編管科彙整,召開會議研商後,據以訂頒年
    度役政工作考核實施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