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協辦檔案工作績效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激勵本府各服勤機關公共行政役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
    )積極辦理檔案勤務,如期達成本府檔案作業績效目標,特依替代役
    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勤機關:指替代役役男協辦檔案勤務處所之管理機關。
  (二)檔案勤務:指下列各項之勤務 :
        1.協助辦理檔案編目建檔工作。
        2.協助辦理檔案掃描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檢調工作。
        4.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5.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移轉等工作。
        6.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7.協助辦理其他檔案、文書相關勤務。

三、服勤機關應於每月5 日前,依附表項目,評量所屬各替代役役男前 1
    月之協辦檔案勤務績效。但遇替代役役男屆退當月,服勤日數超過15
    日者,應於屆退前1 星期內完成績效評量。

四、各替代役役男之協辦檔案勤務績效,依前點評量結果,達5 點以上者
    ,由服勤機關依下列規定,核予榮譽假:
  (一)5 點以上,未達10點者,核予半日。
  (二)10點以上,未達15點者,核予1 日。
  (三)15點以上者,核予1 日,另嘉獎1 次,並得為屆退前績優表揚之
        依據。
    前項經核予之榮譽假,應於核予之日起3 個月內請休完畢,逾期者,
    視同放棄。
    但遇屆退役男,其核予之榮譽假應於退役之日前(不含退役當日)請
    休完畢,未請休完畢者,視同放棄。經核准延長服勤或罰勤時間之檔
    案勤務量不得列入評量。

五、各替代役役男當月評量結果低於3.5 點者,服勤機關應依替代役役男
    獎勵辦法第10及第11條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六、本要點之附表項目,授權由本府秘書處依檔案勤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
    ,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