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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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具後備軍人性質之民間團
    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辦理各項聯誼活動,協助兵役法令及市政宣
    導,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依法核准成立具後備軍人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立案
    會址於本市轄內之民間團體,並以總會為原則,但僅分支機構會址設
    於本市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原則
  (一)於辦理活動前十五日提報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一)等
        相關資料,送本局審核;核准後,如需變更計畫,應檢附變更原
        因及內容,於原計畫執行前五日函報本局,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變
        更,並以一次為限。
  (二)受本局補助之民間團體,未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
        用者,得撤銷補助,並停止補助二年;經審核如有虛報、浮報等
        情事者,除全數繳回外,嗣後不再補助。
  (三)各民間團體同活動主題申請補助,每年以二案為限。每年申請補
        助最多三次,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為原則,並需
        提供當年度會員名冊佐證。
  (四)活動以在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活動地點位於外縣市者,應於計畫
        內敘明其必要性,並經審核通過。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印刷費:會議手冊、會刊、實錄、請柬、資料袋等。冊數以參加
        人數之一 .一倍計,並以實用為主。
  (二)餐飲費:餐費每人每餐八十元;飲料每人每份二十元。
  (三)租車費:依參加人數列支。
  (四)保險費:依參加人數列支。
  (五)場地租借費:核實編列,且不得超過二萬元。

五、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並備妥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
  (二)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核銷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實施計畫應包含依據、活動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計畫所列人
        數應與實際參加人數相符)、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時間與地點、活動方式與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請分項
        詳列)、承辦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活動(會議)程序表
  (三)其他應備文件(章程、證書等)

七、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案核定後,函知申請補助民間團體,並請依預定計畫執行,
        事後檢據核銷撥款。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因故延期或
        變更活動(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先
        行文報經本局核可後始得辦理;如未經本局事先核可,不予補助
        。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經查獲者,全額追回
        補助款。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
    局辦理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一)各項經費原始憑證,其列支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審計
        規定辦理。
  (二)成果報告、活動照片、簽到名冊等相關活動資料。
  (三)「接受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補助經費明細表」(如附表二),敘明
        執行成果、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

九、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依採購法辦理之事項,應檢具相關文件送
    核。

十、督導與考核
  (一)案經核定補助者,本局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原則每季一件,相
        關紀錄將列為次年申請補助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會議)應與計畫內容敘述相符,並不得
        涉及任何與公職選舉有關之造勢或輔選活動。如經查核發現活動
        (會議)內容與計畫內容不符時,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經查核,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不予補
        助該項。

十一、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