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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使用機
    關)使用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向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跨機關電子資料查驗系統查
    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就養相關資訊(以下簡稱本資訊)時,能符
    合資訊安全政策,以防止本資訊外洩或不當使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詢本資訊之法令依據及應用目的如下:
    (一)依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要點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服兵役役男家
          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為協助民眾申請軍人公墓安厝,或使用
          機關辦理義務役身心障礙人員慰問及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需查
          詢本資訊之情形。
    (二)其他因使用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經各該使用機關
          核准者。

三、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分工及稽核方式如下:
    (一)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1.擔任本系統管理者及與輔導會介接窗口。
          2.連線作業系統、設備與網路之安全管理。
          3.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二)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
          1.擔任相關業務聯繫總窗口。
          2.每年依稽核項目表(附表一)之稽核項目,辦理二次稽核作
            業,抽查使用機關使用本系統之情形,並得實地稽核;其抽
            查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一、最低抽查件數不得低於十件,查
            詢總件數不足十件者,採全數稽核;使用機關應配合辦理相
            關作業。
    (三)使用機關:
          1.稽核人員負責每月查核其機關內部使用本系統人員(以下簡
            稱使用人員)之新增、異動或業務調動情形,並辦理內部稽
            核及配合兵役局或輔導會之稽核作業。
          2.稽核人員應按月製作使用人員使用紀錄及名冊,並依內部稽
            核項目表(附表二)查核後裝訂成冊,經其機關首長或授權
            主管核閱後存查;其抽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最低抽查
            件數不得低於二十件,查詢總件數不足二十件者,採全數稽
            核。
          3.稽核作業應採本系統紀錄檔與民眾申請案件逐一比對之方式
            ,其有缺漏者,應立即改善。
          4.應防止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使用人員必須詳實填寫查詢紀
            錄(含文號、案號、案件名稱、使用目的或法令依據等),
            留存三年備查。
    (四)輔導會至本府稽核時,各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四、本系統之帳號權限管理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兵役局負責審查使用機關申請之查調項目及範圍。
    (二)由資訊局負責開通本系統使用機關之機關管理者權限。
    (三)使用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機關管理者,由該管理者開通內部一
          般使用者、稽核人員及稽核複審人員權限。
    (四)前款有離職、職務調整或暫停使用之情事者,應於離職日或職
          務異動日前七日,由使用機關管理者於本系統調整帳號及權限
          之異動。

五、辦理查詢本資訊作業安全規定如下:
    (一)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查詢;經核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
          查詢,不得為公務以外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經核准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退出本系統作業環境,嚴防他人
          未經授權使用,取得資料。
    (三)經核准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
          ,蒐集、處理及利用本資訊。
    (四)使用機關對於取得之資料,應依據個資法之規定妥善保管。其
          隨文(案)附卷者,依檔案法規定管理;未附卷者,資料使用
          完畢或使用目的消失後應銷毀,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或洩漏。

六、使用機關對於本資訊之處理及利用,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
    益受損時,除應負個資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第三十一條國
    家賠償責任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依刑法及個資法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個資法及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