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徵兵規則第二十九條之應徵役男
    延期徵集入營申請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二、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下
    列原因之一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申請辦理延期徵集。
  (一)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
        現役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部隊或入營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
        明。
  (二)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三)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檢具醫療機構證明;其已分娩者
        得由里長或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證明。
  (四)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
        明;其死亡者,得由里長證明。
  (五)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檢具里長證明。
  (六)航行國外之航員正在航行中者,檢具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七)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檢具司法
        機關證明。
  (八)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檢具國防部
        或內政部死亡通報。
  (九)二十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
        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或報
        名繳費證明者,亦同,檢具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准考
        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
        招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檢具學校畢業
        證明、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十一)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檢具雙方家長同意書或里長
          證明或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十二)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
          班受訓中者,檢具訓練機關證明。
  (十三)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
          班隊者,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檢具報名繳費
          證明、准考證或錄取通知書。
  (十四)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檢具海岸巡防單位進出口查驗證明及
          漁會證明。
  (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
          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檢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復學證明或通知
          。
  (十六)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檢具相關機關(構)證明。
  (十七)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檢具在學證明、在
          校學業不間斷證明。
  (十八)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參加實
          習課程、暑修、短期出境者,檢具相關學校證明或其他證明文
          件。

三、申請手續:
    延期徵集入營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