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申請複檢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徵兵規則第十四條役男申請複檢
    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二、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
    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
    申請複檢。

三、申請複檢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提出,由區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
    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
          檢醫院複檢;並由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府徵兵
          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
          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本府徵
          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一
          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維持原
          判定體位。
    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應繕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
    ,轉發各區公所送達申請人。

四、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得向區公
    所申請,並由本府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複檢。

五、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役男,依第三
    點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
    習、實習醫院辦理。

六、本府徵兵檢查會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改判免役體位案件前,除符合下
    列情形者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一)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
          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