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徵兵規則第十四條役男申請複檢
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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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
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
申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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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複檢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提出,由區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
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
檢醫院複檢;並由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府徵兵
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
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本府徵
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一
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維持原
判定體位。
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應繕具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
,轉發各區公所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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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得向區公
所申請,並由本府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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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役男,依第三
點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
習、實習醫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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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徵兵檢查會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改判免役體位案件前,除符合下
列情形者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一)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
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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