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9 條及第34條之役男禁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役男經判處 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 3年者,應 予禁役,並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 區公所)辦理。
三、申請禁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 出監)證明。
四、役男禁役證明書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