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9
    條及第34條之役男禁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役男經判處 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 3年者,應
    予禁役,並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
    區公所)辦理。

三、申請禁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
    出監)證明。

四、役男禁役證明書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