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臺北市役男入營後,其家庭生計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生活扶
助。
二、應備證件:
(一)入營常備兵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
(二)有關證明文件。
(三)戶長印章。
三、申請手續:
(一)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如因入營影響其家庭生計,無法維持最低
生活時,其家屬可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入營常備兵家庭狀
況調查審核表」兩份逐項詳細填寫,送區公所兵役課核辦。
(二)區公所兵役課經派員調查屬實後,定期將是項家庭狀況調查審核
表,彙送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處轉錄財產及綜合所得紀錄後,作
成結論,並簽擬扶助等級及口數,再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
(三)市政府 (兵役處) 收到申請案件後,逐項詳審,核定扶助等級及
口數並依規定撥發。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核定 (一天) 。 │
│二、辦理撥款手續。 │
│三、安家費於核定後十五日內郵匯;生活│
┌───┤ 扶助金於每年三節前十五日郵匯。 │
│ │四、經核定等級有案者,即通知區公繕造│
│ │ 發放一次安家費名冊三份。 │
│ └───┬──────┬───────┘
│ 核│ │轉
│ 復│ │報
│ ︵│ │︵
│ 一│ │一
│ 天│ │天
│ ︶│ │︶
│ ┌───┴──────┴───────┐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 │一、彙送稅捐單位轉錄財產暨所得資料。│
│ │二、各區兵役課承辦人詳加調查簽註意見│
│ │ 並擬定扶助等級、口數 (二天) 。 │
│ │三、依通知繕造安家費、生活扶助金清冊│
│ │ 。 │
│ └────┬──────┬──────┘
│ 通│ │申
│ │ │
│ 知│ │請
│ ┌────┴──────┴──────┐
│ │申請人 │
│ ├──────────────────┤
└──→│一、填寫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二份。 │
│二、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三、有關證明文件。 │
│ │
└──────────────────┘
(申請至核復共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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