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臺北市役男入營後,其家庭生計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生活扶
  助。
二、應備證件:
  (一)入營常備兵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
  (二)有關證明文件。
  (三)戶長印章。
三、申請手續:
  (一)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如因入營影響其家庭生計,無法維持最低
        生活時,其家屬可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入營常備兵家庭狀
        況調查審核表」兩份逐項詳細填寫,送區公所兵役課核辦。
  (二)區公所兵役課經派員調查屬實後,定期將是項家庭狀況調查審核
        表,彙送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處轉錄財產及綜合所得紀錄後,作
        成結論,並簽擬扶助等級及口數,再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
  (三)市政府 (兵役處) 收到申請案件後,逐項詳審,核定扶助等級及
        口數並依規定撥發。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核定 (一天) 。                  │
          │二、辦理撥款手續。                  │
          │三、安家費於核定後十五日內郵匯;生活│
  ┌───┤    扶助金於每年三節前十五日郵匯。  │
  │      │四、經核定等級有案者,即通知區公繕造│
  │      │    發放一次安家費名冊三份。        │
  │      └───┬──────┬───────┘
  │            核│            │轉
  │            復│            │報
  │            ︵│            │︵
  │            一│            │一
  │            天│            │天
  │            ︶│            │︶
  │      ┌───┴──────┴───────┐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      │一、彙送稅捐單位轉錄財產暨所得資料。│
  │      │二、各區兵役課承辦人詳加調查簽註意見│
  │      │    並擬定扶助等級、口數 (二天) 。  │
  │      │三、依通知繕造安家費、生活扶助金清冊│
  │      │    。                              │
  │      └────┬──────┬──────┘
  │              通│            │申
  │                │            │
  │              知│            │請
  │      ┌────┴──────┴──────┐
  │      │申請人                              │
  │      ├──────────────────┤
  └──→│一、填寫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二份。    │
          │二、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三、有關證明文件。                  │
          │                                    │
          └──────────────────┘
                 (申請至核復共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