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徵屬各項補助費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臺北市
    役男入營後,其家屬經市政府核定扶助等級有案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災害救濟及特別救濟。

二、應備證件:
  (一)生育補助-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包括入營役男及出
        生子女)、 3)出生證明、 4)印章。
  (二)喪葬補助- 1)申請書、 2)與死亡者有關之戶口名簿影本、 3
        )印章。
  (三)特別救濟- 1)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或里鄰長出具之證明
        文件、 3)印章。
  (四)災害救濟- 1)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 3)印章。

三、申請手續:
  (一)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在營軍人家屬(遺族)各項補助費申請
        書(三聯)乙份,逐項填妥。
  (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查核後轉報市政府(兵役處)
        核發。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各項補助費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核定 (一天) 。                  │
              │二、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三、辦理撥款手續 (三-七天) 。      │
        ┌──┤四、委託郵局郵匯。                  │
      郵│    └───┬──────────────┘
      匯│            │正          ↑
      ︻│ 核複 (一天)│本          │轉報 (一天)
      二│  ┌────┤            │
        │  │        ↓            │
      天│  │┌──────────┴───────┐
      ︼│  ││區公所 (兵役課)                     │
        │副│├──────────────────┤
        │本││核轉市政府 (兵役處) 核發。 (隨到隨辦│
        │︻││)                                   │
        │郵│└──────────────────┘
        │寄│                        ↑
        │二│                        │申請
        │天│┌───────────┴──────┐
        │︼└│申請人                              │
        │    ├──────────────────┤
        └─→│檢附有關文件申請:                  │
              │一、生育補助費。                    │
              │二、喪葬補助費。                    │
              │三、災害救濟金。                    │
              │四、特別救濟金。                    │
              └──────────────────┘
                         (申請至核復共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