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臺北市
役男入營後,其家屬經市政府核定扶助等級有案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災害救濟及特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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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證件:
(一)生育補助-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包括入營役男及出
生子女)、 3)出生證明、 4)印章。
(二)喪葬補助- 1)申請書、 2)與死亡者有關之戶口名簿影本、 3
)印章。
(三)特別救濟- 1)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或里鄰長出具之證明
文件、 3)印章。
(四)災害救濟- 1)申請書。 2)有關證明文件。 3)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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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在營軍人家屬(遺族)各項補助費申請
書(三聯)乙份,逐項填妥。
(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查核後轉報市政府(兵役處)
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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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各項補助費申辦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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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核定 (一天) 。 │
│二、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三、辦理撥款手續 (三-七天) 。 │
┌──┤四、委託郵局郵匯。 │
郵│ └───┬──────────────┘
匯│ │正 ↑
︻│ 核複 (一天)│本 │轉報 (一天)
二│ ┌────┤ │
│ │ ↓ │
天│ │┌──────────┴───────┐
︼│ ││區公所 (兵役課) │
│副│├──────────────────┤
│本││核轉市政府 (兵役處) 核發。 (隨到隨辦│
│︻││) │
│郵│└──────────────────┘
│寄│ ↑
│二│ │申請
│天│┌───────────┴──────┐
│︼└│申請人 │
│ ├──────────────────┤
└─→│檢附有關文件申請: │
│一、生育補助費。 │
│二、喪葬補助費。 │
│三、災害救濟金。 │
│四、特別救濟金。 │
└──────────────────┘
(申請至核復共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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