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費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依據「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辦法」規定,設籍臺
    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遺族,經市政府核發生活扶助金,仍無法維持
    生活時,得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但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造成重大損害或應召在營軍人本人陣亡
    、公殞、病故、傷殘者,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之,以補生活之
    不足。

二、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第二次以後申請免繳) 。
  (三)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印章。

三、申請手續:
  (一)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
        助費申請書 (二聯) 乙份,逐項填妥。
  (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公所兵役課簽具意見後轉報市政府 (兵役
        處) 核發。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
          ┌───────────────┐
          │市正府 (兵役處)               │
          ├───────────────┤
          │一、核定 (一天) 。            │
          │二、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
          │三、辦理撥款手續 (三-七天) 。│
    ┌──│四、委託郵局郵匯。            │
  郵│    └───┬───────────┘
  匯│          核│             ↑轉一
  ︵│          復│             │報天
    │  ┌────┤正           │
  二│  │        ↓本           │︵︶
    │  │   ┌─────────┴───┐
  天│  │   │區公所 (兵役課)           │
    │副∣   ├─────────────┤
  ︶│  │   │一、簽具意見。            │
    │本│   │二、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
    │  │   │    核 (隨到隨辦)。      │
    │︵│   └─────────────┘
    │郵│              ↑
    │寄│              │
    │二│              │申請
    │天│              │
    │  │    ┌──────────┐
    │︶└─→│       申請人       │
    │        ├──────────┤
    └─→    │一、填寫申請書二份。│
              │二、檢附有關文件。  │
              └──────────┘
                 (申請至核復共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