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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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軍人公墓(以下簡稱本軍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靈骨之安厝
    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

二、本須知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骨灰:指人死後火化,所得的灰。
  (二)靈骨:指死者的骨頭。

三、安厝對象及條件
  (一)安厝對象為亡故六十日內之現役軍人、榮民及其配偶。
  (二)現役軍人或榮民先行亡故,且未安厝本軍墓者,其配偶不得入厝
        。
    大體捐贈者或失蹤後尋獲屍體者,不受前項亡故六十日內之限制。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
    )提出安厝申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身分證、印章。
  (二)亡故現役軍人配偶(限志願役)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前款所須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
          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位)、
          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第三款所須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
          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
          分證、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
        1.大體捐贈者,應檢附學術(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
        2.失蹤後尋獲屍體者,應檢附檢察官或法院出具之證明。

五、兵役局於收件後,依規定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安厝通知單。申
    請人於三十日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軍墓辦理骨灰安厝事宜。

六、申請及骨灰安厝時間
  (一)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但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二)骨灰安厝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但春節
        初一至初四或逢天災經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停止受理安厝及祭拜
        服務。

七、申請地址、電話、傳真: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一三0號。電話
    :(0二)二七八五一二八二、(0二)二七八五一六八六~七。傳
    真:(0二)二七八八00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