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為展現對本市徵屬關懷之誠意
    ,由兵役處全體職員主動以電話聯繫慰問徵屬,藉以瞭解徵屬生活及
    其子弟在營服役情形,進而協助解決其相關問題,特訂本要點。

二、慰問對象以入營四個月後之義務役在營官兵家屬為主,並以徵處通報
    人為優先,或依下列徵屬順序為之:
  (一)父母或配偶。
  (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十八歲以上之兄弟姊妹。
  (四)其他共同生活之成年家(親)屬。

三、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服務作業實施方式如下:
  (一)男性職員留值當日以電話慰問十位在營官兵之家屬(徵屬)。
  (二)女性職員(含以工代職人員)每月以電話慰問三十位在營官兵之
        家屬(徵屬)。
  (三)電話慰問完成後,應於名冊(如附件一)右下角加蓋職名章(或
        私章)並簽註時間,以示負責。
  (四)如因電話故障或無人接聽,應於名冊備註欄上簽註原因,三日內
        再以電話聯繫,並簽註電話慰問完成日期、時間。仍因故未能完
        成電話訪談者,則註明原因、時間,於簽准後移送第三科列管查
        明續辦。

四、兵役處同仁應確依慰問電話範例(如附件二)參考辦理,如徵屬申訴
    問題請求協助時,應另填報「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紀錄表」(
    如附件三),並移請相關主管科室處理。如非屬於兵役處權責事項,
    應據申訴要旨,交相關主管科室函請相關機關(單位)處理。

五、電話慰問完成後之名冊,男性值日職員應於次日隨值日簿陳核後送第
    三科保管,女性職員應於次月五日前,由所屬科室主管審核後移送第
    三科統一陳核;以上均列入兵役處電話禮貌督考,並成立督導組,不
    定期抽查。

六、兵役處職員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作業之績效,列入年級考績之
    參考。工作認真著有具體事蹟、或經抽查及民眾反映工作不力、態度
    惡劣者,查證屬實後,依規定簽請獎懲。

七、兵役處關懷徵屬主動服務慰問電話作業,每半年應做全盤業務之檢討
    與評估,以精進作業成效。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