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後備軍人歸鄉報到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為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後備軍人離營
    歸鄉報到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
    所需時間)攜帶下列證件,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
    歸鄉報到:
    (一)離營證件。
    (二)離營報到憑證卡。
    (三)本人印章。
    (四)國民身分證。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
    證卡,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三、區公所查核無誤後,於其離營證件及離營報到憑證卡背面加蓋「已報
    到」章戳及日期,並通報戶政事務所及台北市後備指揮部。

四、處理程序如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