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後備軍人轉免役複檢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後
    備軍人轉、免役複檢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後備軍人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免
    役複檢。

三、申請轉、免役複檢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
        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
        種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者,得免參加體檢)。
  (二)國民身分證。
  (三)退伍證件。
  (四)印章。

四、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本府、一
    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台北市後備指揮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