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後
備軍人轉、免役複檢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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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後備軍人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轉、免
役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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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轉、免役複檢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
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
種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者,得免參加體檢)。
(二)國民身分證。
(三)退伍證件。
(四)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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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本府、一
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台北市後備指揮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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