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無同父兄弟者緩召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緩召申請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者(以下簡稱獨子),而
    其父(含養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養子以十歲以前依法被收養
    者為限),得申請緩召。

三、獨子初次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書。
  (二)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三)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本國公民乙名,須檢附身分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件  。
  (五)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
        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四、申請延長時效者,檢附前條第二款、三款證件,惟上年度緩召申請後
    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律檢附有關戶籍謄本。

五、年度申請期間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申請。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
    請,未提出者併於年度辦理。

六、區公所於申請期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轉報本府複審,彙送台北市
    後備指揮部核定,有效核准期限三年。

七、本府接獲台北市後備指揮部緩召核定通知書後,應即轉發區公所轉交
    申請人。

八、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相關證件,送區公所複核。

九、處理程序如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