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廿四條之規定,後備軍人身家狀況 (
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教育程度等) 戶籍記載與兵籍證
件記事不符者,應申請變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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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證件:
(一)兵籍資料。
(二)戶籍謄本。
(三)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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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依據兵籍更正戶籍者 (大陸來臺後備軍人) 檢附兵籍證件向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依據戶籍更正兵籍者 (在臺徵召後備軍人) 檢附戶籍謄本向
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三)為落實政府便民政策,節省後備軍人時間,後備軍人得逕向團管
區司令部服務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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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臺北市後備軍人身家狀況變更更正作業流程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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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管區司令部 ││市政府 (兵役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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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區公所通報核正列管││依據區公所通報核正列│
│資料。 ││管資料。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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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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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 (兵役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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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兵籍證件訂正戶│ │一、依據戶籍通報核│
│ 籍資料。 │ │ 正管理資料。 │
│二、二日內將處理結果通│ │二、二日內通報市政│
│ 報區公所兵役課同時│ │ 府及團管區司令│
│ 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 部。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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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備軍人 │
├───────────┤
│檢附兵籍證明文件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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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後備軍人身家狀況變更更正作業流程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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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管區司令部 ││市政府 (兵役課) │
├───────────┤├─────────┤
│一、審核申請資料。 ││依據區公所通報訂正│
│二、訂正列管資料。 ││(隨到隨辦) │
│三、核復區公所。 ││ │
│四、處理時限申請單位自││ │
│ 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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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 (兵役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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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後: │
│ 核對身分並於二日內將申請案件移送 │
│ 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二、團管區司令部核復後: │
│ (一) 訂正列管資料。 │
│ (二) 通報市政府 (兵役處) 訂正資料 │
│ (三) 收到有關資料於二日內發還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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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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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戶籍謄本及兵籍證明文件│
│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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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戶籍更正兵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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