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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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九十六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
    )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辦理。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
    六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
    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九、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本府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
    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第三章   先期作業
十、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服務計畫,應送
    請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十一、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
      業要點規定及出版品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
      理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十二、各機關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
      作業要點,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十三、各機關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
      管理要點,送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
      先期審查。

十四、各機關災害防救工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災害
      防救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十五、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十六、人事處、研考會、資訊中心及災害防救委員會,依第十點至第十四
      點規定,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歲出概算額
      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
      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十七、研考會依第十五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機關概算
      初步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十八、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
      、預算籌編原則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規
      定編製概算。

十九、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五年度已過期
      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

二十、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
      ,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
      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
      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
      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
      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
      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
        業(業務)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處理等,應詳加審核
        ,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與虧損(短絀)之由
        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
        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二十三、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
        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處彙陳本府,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
        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
        編列依據。

二十四、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
        府各類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作業,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
        ,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機關
        並副知主計處。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
        送達主計處,另主管歲入概算並依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規定時間、份數送達財政局。

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二十六、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
        檢討,並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連同各機關專案計畫先期審
        查結果及各機關新興延續性計畫經費,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
        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
        之說明。

二十八、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二十九、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及歲出預算額度,編擬單位預算,並依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規定」編製單位
        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
        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三十、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實
      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歲入、歲出主管預算,並加
      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
      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
      ,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表送財政局
      。

三十一、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數,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

三十二、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三十三、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
        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三十四、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
        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
        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三十五、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
        整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三十六、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
        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三十七、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
        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
        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第七章   附則
三十八、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三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

四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