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十七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灣省政府預算收支事項,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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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政府預算收支,除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核定分配成案辦理外,應
就全部收支通盤籌劃,有效運用,其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但如
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性收支不足之財源。
(二)本年度消費性支出仍應儘量撙節,各項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考
慮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大公共投資計畫並應儘量獎勵
民間參與。
(三)本年度政府法定未償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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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收入,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
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因素、國民稅負能力及
加強稽徵開拓稅源等,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
徵情形核實估列;非稅課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
由財政單位會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及前
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二)各項規費及服務收入,應依照辦理費用、服務成本或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確實檢討調整編列。
(三)確實檢討推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辦理情形,訂定進度加強辦理,
對原投資民營事業部分經檢討已無必要,或已完成投資政策目的
者,應優先儘速讓售民間;另應加強對省有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以期增加政府資本性收入,供作推動各類資本性公共建設之財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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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年度支出,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歲出預算規模配合八十七年度各級政府總預算部分之成長
率百分之四‧一規劃,以成長百分之四為原則。
(二)政府各部門預算需求,應以建立「勤政、廉明、愛斯土」以民意
為依歸之省政建設為重點,並貫徹執行臺灣省強化廉能政府落實
服務省民施政重點,以治山防洪計畫、強化廉能政府、改善民眾
生活品質設施、改善偏遠地區居民生活、重大交通建設等各項計
畫暨基於法律或義務及其他每年必然發生之重要施政為優先。
(三)教育科學文件支出占歲出總額之比率,應繼續維持憲法規定之目
標。
(四)加強省有土地(包括省營事業)處分與開發,並運用地政方法(
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所需用地。
(五)經常業務性經費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事項(如全民健保)及依
標準調整(如車輛保險費)外,餘均以不成長為原則,至新增經
常性計畫所需經費,亦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先就原預算檢討支應
。
(六)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避浮濫,委辦經費、印刷等亦應撙節,
是以各機關業務費、旅運費、委辦費等應再緊縮。
(七)資本支出部分,以核定有案之繼續性計畫及新增重要施政計畫為
預擬基準。關於各經建計畫財源之籌措,並應儘量本諸受益付費
或使用者繳費之原則予以規劃,至一般性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
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報
請中央補助計畫,依已審查通過之數額編列。
(八)正式人員人事費除依法律增設機構或新興業務者外,一律不得請
增員額,本年度各機關因以上事由請增加預算員額者,並應由主
管機關先行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原有人力統籌檢討調整運用,如
仍確有不敷時,始得請增。
(九)保留款偏高及進度落後之計畫,應配合「改善省財政結構加強開
源節流措施」,其本年度預算應予減列或免列。
(十)各機關新增車輛,除配合依法律增設機構所需外,均不予考慮。
至請求汰換車輛,得按規定汰換年限依標準編列,但汰換交通車
者,以偏遠地區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不便者為限,並應由使用
機關依程序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可編列。
(十一)以上各項,基於省府整體資源之妥善運用,得請各機關就原編
八十七年度概算重新檢討,做適當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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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省縣自治法」第五十條訂定精神及以往
年度實際實施成效妥為檢討補助項目、補助比率,並以核定之建設計
畫及重要施政事項、重大災害搶修復舊以及確為平衡預算所必須之財
政補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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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政府各廳、處、局對縣市交辦或委辦事項,應以預算所定者為限,
其需增加財力負擔者,應事先報經省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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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及有效運用全國醫療資源,各省立醫院之擴
建工程、增購設備、人員擴編,宜審慎評估,本事業養事業精神,採
基金經營方式,使成本與效益相互配合,以促進各醫院企業化營運並
健全其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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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研究規劃將與
公權力行使無直接關聯之業務,交由民間團體經營。另對於新成立之
教育、社會福利及醫療機構研究以公有民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原則規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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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營事業預算,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省營事業應本經營責任制之要求,積極推動企業識別體系,配合
國際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進產
銷與管理技術,提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
。
(二)省營事業營運目標之釐訂,應體察國內、外經濟情勢,衡酌未來
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密估測其量
值。
(三)省營事業應密切注意安全衛生措施及公害污染之防治與生態環境
之維護,加強污染防治投資,以維護國民健康與自然生態環境,
積極推行能源節約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貫徹實施勞工法令
,促進勞資和諧。
(四)省營事業應加強控制現金流程及財務管理,以減輕財務支出;營
運及投資所需資金,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籌集為優先;非確屬必要
,政府不予增資,已有之外債,凡可提前償還者,儘量提前償還
。
(五)省營事業應注意用人成本效益,除新增單位或業務大幅擴增者外
,不得增員,並儘量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六)省營事業之盈餘,除依法分配及確因需要而奉准保留者外,應一
律繳庫,除特殊情形外,其盈餘及解庫數額應不低於上年度預算
。
(七)各事業計畫型之資本支出,應依循政府政策,審察民間投資狀況
,配合國家建設計畫,切實考量事業本身業務需要及財務能力,
注意市場及國際技術發展趨勢,著重成本效益與環境影響之評估
,凡效益不高或不屬政府推動或鼓勵範圍內之新興計畫,以不興
辦為原則。並嚴密計畫及預算之配合,並按設計、規劃、土地取
得、興工建築及執行能力等,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惟以往年度預
算保留款過鉅或進度嚴重落後之計畫,應予減列或暫緩編列。
(八)各事業非計畫型之資本支出以零星汰換更新設備為限,並應本撙
節原則,翔實估計,如有整體性之更新或擴充,均應列入計畫型
資本支出並評估其投資效益。
(九)長期投資依左列原則辦理:
1.轉投資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2.投資報酬率以國內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以上之報酬率為原
則。
3.以與本身有關之事業為原則。
4.除政策性及確保原有股權之權益外,不再予現金增資為原則。
5.對投資效益不佳或因環境變遷已無投資價值,及已達成政策任
務目標等之轉投資,應相機積極把握較有利時機,分批出售,
在未出售前應積極督促營運,力求提高投資報酬率。
6.對已停業或倒閉清算中之轉投資事業單位,應積極督促,及早
清理收回資金。
(十)凡經原則核定開放民營之省營事業單位,應積極辦理民營化工作
,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
(十一)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省政建
設。
(十二)各省營事業應本著零基預算精神,根據事實需要,估測未來實
際情形,核實編列預算,其中固定成本與費用,以前年度預算
執行結果,常有超支之科目,更應詳予核實估列,以減少超支
併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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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縣市政府得比照本原則辦理,或依地方自治之精神,依據「八十七年
度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及本原則另訂收支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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