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度臺灣省政府預算收支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八十七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灣省政府預算收支事項,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二、本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政府預算收支,除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核定分配成案辦理外,應
        就全部收支通盤籌劃,有效運用,其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但如
        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性收支不足之財源。
  (二)本年度消費性支出仍應儘量撙節,各項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考
        慮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大公共投資計畫並應儘量獎勵
        民間參與。
  (三)本年度政府法定未償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上
        限。

三、本年度收入,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
        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因素、國民稅負能力及
        加強稽徵開拓稅源等,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
        徵情形核實估列;非稅課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
        由財政單位會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及前
        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二)各項規費及服務收入,應依照辦理費用、服務成本或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確實檢討調整編列。
  (三)確實檢討推動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辦理情形,訂定進度加強辦理,
        對原投資民營事業部分經檢討已無必要,或已完成投資政策目的
        者,應優先儘速讓售民間;另應加強對省有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以期增加政府資本性收入,供作推動各類資本性公共建設之財源
        。

四、本年度支出,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本年度歲出預算規模配合八十七年度各級政府總預算部分之成長
        率百分之四‧一規劃,以成長百分之四為原則。
  (二)政府各部門預算需求,應以建立「勤政、廉明、愛斯土」以民意
        為依歸之省政建設為重點,並貫徹執行臺灣省強化廉能政府落實
        服務省民施政重點,以治山防洪計畫、強化廉能政府、改善民眾
        生活品質設施、改善偏遠地區居民生活、重大交通建設等各項計
        畫暨基於法律或義務及其他每年必然發生之重要施政為優先。
  (三)教育科學文件支出占歲出總額之比率,應繼續維持憲法規定之目
        標。
  (四)加強省有土地(包括省營事業)處分與開發,並運用地政方法(
        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所需用地。
  (五)經常業務性經費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事項(如全民健保)及依
        標準調整(如車輛保險費)外,餘均以不成長為原則,至新增經
        常性計畫所需經費,亦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先就原預算檢討支應
        。
  (六)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避浮濫,委辦經費、印刷等亦應撙節,
        是以各機關業務費、旅運費、委辦費等應再緊縮。
  (七)資本支出部分,以核定有案之繼續性計畫及新增重要施政計畫為
        預擬基準。關於各經建計畫財源之籌措,並應儘量本諸受益付費
        或使用者繳費之原則予以規劃,至一般性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
        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報
        請中央補助計畫,依已審查通過之數額編列。
  (八)正式人員人事費除依法律增設機構或新興業務者外,一律不得請
        增員額,本年度各機關因以上事由請增加預算員額者,並應由主
        管機關先行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原有人力統籌檢討調整運用,如
        仍確有不敷時,始得請增。
  (九)保留款偏高及進度落後之計畫,應配合「改善省財政結構加強開
        源節流措施」,其本年度預算應予減列或免列。
  (十)各機關新增車輛,除配合依法律增設機構所需外,均不予考慮。
        至請求汰換車輛,得按規定汰換年限依標準編列,但汰換交通車
        者,以偏遠地區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不便者為限,並應由使用
        機關依程序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可編列。
  (十一)以上各項,基於省府整體資源之妥善運用,得請各機關就原編
          八十七年度概算重新檢討,做適當調整分配。

五、省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省縣自治法」第五十條訂定精神及以往
    年度實際實施成效妥為檢討補助項目、補助比率,並以核定之建設計
    畫及重要施政事項、重大災害搶修復舊以及確為平衡預算所必須之財
    政補助為限。

六、省政府各廳、處、局對縣市交辦或委辦事項,應以預算所定者為限,
    其需增加財力負擔者,應事先報經省政府核准。

七、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及有效運用全國醫療資源,各省立醫院之擴
    建工程、增購設備、人員擴編,宜審慎評估,本事業養事業精神,採
    基金經營方式,使成本與效益相互配合,以促進各醫院企業化營運並
    健全其正常發展。

八、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研究規劃將與
    公權力行使無直接關聯之業務,交由民間團體經營。另對於新成立之
    教育、社會福利及醫療機構研究以公有民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之原則規
    劃。

九、省營事業預算,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省營事業應本經營責任制之要求,積極推動企業識別體系,配合
        國際經濟發展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進產
        銷與管理技術,提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
        。
  (二)省營事業營運目標之釐訂,應體察國內、外經濟情勢,衡酌未來
        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密估測其量
        值。
  (三)省營事業應密切注意安全衛生措施及公害污染之防治與生態環境
        之維護,加強污染防治投資,以維護國民健康與自然生態環境,
        積極推行能源節約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貫徹實施勞工法令
        ,促進勞資和諧。
  (四)省營事業應加強控制現金流程及財務管理,以減輕財務支出;營
        運及投資所需資金,以在國內資本市場籌集為優先;非確屬必要
        ,政府不予增資,已有之外債,凡可提前償還者,儘量提前償還
        。
  (五)省營事業應注意用人成本效益,除新增單位或業務大幅擴增者外
        ,不得增員,並儘量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六)省營事業之盈餘,除依法分配及確因需要而奉准保留者外,應一
        律繳庫,除特殊情形外,其盈餘及解庫數額應不低於上年度預算
        。
  (七)各事業計畫型之資本支出,應依循政府政策,審察民間投資狀況
        ,配合國家建設計畫,切實考量事業本身業務需要及財務能力,
        注意市場及國際技術發展趨勢,著重成本效益與環境影響之評估
        ,凡效益不高或不屬政府推動或鼓勵範圍內之新興計畫,以不興
        辦為原則。並嚴密計畫及預算之配合,並按設計、規劃、土地取
        得、興工建築及執行能力等,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惟以往年度預
        算保留款過鉅或進度嚴重落後之計畫,應予減列或暫緩編列。
  (八)各事業非計畫型之資本支出以零星汰換更新設備為限,並應本撙
        節原則,翔實估計,如有整體性之更新或擴充,均應列入計畫型
        資本支出並評估其投資效益。
  (九)長期投資依左列原則辦理:
        1.轉投資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2.投資報酬率以國內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以上之報酬率為原
          則。
        3.以與本身有關之事業為原則。
        4.除政策性及確保原有股權之權益外,不再予現金增資為原則。
        5.對投資效益不佳或因環境變遷已無投資價值,及已達成政策任
          務目標等之轉投資,應相機積極把握較有利時機,分批出售,
          在未出售前應積極督促營運,力求提高投資報酬率。
        6.對已停業或倒閉清算中之轉投資事業單位,應積極督促,及早
          清理收回資金。
  (十)凡經原則核定開放民營之省營事業單位,應積極辦理民營化工作
        ,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
  (十一)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省政建
          設。
  (十二)各省營事業應本著零基預算精神,根據事實需要,估測未來實
          際情形,核實編列預算,其中固定成本與費用,以前年度預算
          執行結果,常有超支之科目,更應詳予核實估列,以減少超支
          併決算。

十、縣市政府得比照本原則辦理,或依地方自治之精神,依據「八十七年
    度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及本原則另訂收支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