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
    要點」第三十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一百十三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
    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
    算經常門、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八、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九、主計處應就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
    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專案計畫額度。

十、各機關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
    往執行情形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

十一、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單位預算表
      達。

第三章   先期作業
十二、各機關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函頒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類工程專
      篇範例擬具工程經費估算書送主計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
      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工程單價專案小組初審。

十三、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
      送本府人事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
      成專案小組初審。

十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
      執行作業要點」規定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
      初審。

十五、各機關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應送研考會,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
      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十六、各機關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送主計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
      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十七、各機關資訊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送本府資訊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
      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十八、各機關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該辦公室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十九、各機關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
      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
      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規定送本府民政局,由該局會同
      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二十、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應送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
      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二十一、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二十二、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二點至第二十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五千
        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
        時人員員額計畫、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
        (含用地取得)計畫外,餘均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
        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初審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二十三、研考會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
        各機關概算初審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
        畫、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編製概算。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至編製歲出概算時,
        應通盤考量,按計畫優先順序與衡酌以往執行情形,除覓有相對
        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二十六、各主管機關編製重大新興計畫概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於研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
              計畫時,應先考量及徵詢民間參與之意願;凡經評估適宜
              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或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優先由民間興辦
              或獎勵民間參與。
        (二)如經前款評估結果,須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者,各機關應
              就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
              及資金運用之說明,且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
              關網站。上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
              成本支出等相關財源籌措之可行性;若屬繼續性計畫,並
              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經費。
        (三)各項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概算,應按先期規劃、施
              工流程及執行能力,分年分段核實編列;尤其涉及都市計
              畫更新或變更、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文化資產保護
              者,應於規劃設計時先完成相關作業,俟於規劃設計完成
              後,再依施工流程及執行能力編列工程費用,以符實際。
              未經基本設計通過,或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尚未通過之工程
              案件,不得逕為編列施工費。
        (四)另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其合理分配及有
              效運用,本府各類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各機關應
              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填具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
              政院有關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二十七、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之「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
        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二十八、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
        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
        、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有關機關單位
        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二十九、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於中央各
        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概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三十、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核撥行政法人等團體及增撥(補
      )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三十一、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並
        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三十二、主計處就審查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
        小組初審結果,彙提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編概
        算內容之說明。

三十三、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將歲入預算應編數
        額及歲出預算額度通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機
        關據以編製單位預算案。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三十四、各機關應依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規定之書表格式
        ,整編各單位預算案,並於預算案總說明表達配合施政重點之預
        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
        必要說明,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
        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預算案
        。

三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案,應依本府核定情形
        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案,綜合彙編主管預算案,並於
        預算案總說明表達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
        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
        屬機關之單位預算案,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及財政局。

三十六、本府(主計處)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案數,送
        達主計總處。

三十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案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案並送主計處。

三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總預算案歲入來源別總表,送主計處
        。

三十九、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案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
        處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
        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四十、主計處應根據前點彙核處理後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案,以及融資
      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總預算案,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表一併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四十一、本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經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
        ,由本府依規定時限送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
        附送施政計畫。

第七章   附則
四十二、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
        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
        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分析說明。

四十三、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
        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
        編製注意事項」,將其本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
        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
        各機關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財團法人,則應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請市議會,並副
        知主計處。

四十四、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須送市議會審議者,各監督機
        關應依「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將其本年度預算
        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
        會審議。

四十五、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由主計處定
        之。

四十六、本市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案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