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職務歸系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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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職務歸系工作,
    特依職務歸系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本府職務歸系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人事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三人至十三人,由本府
    指派人事處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一般機關人事室主任兼任。

三、本會職掌如左:
  (一)職務歸系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職務歸系重行核議或申請複核之審議事項。
  (三)調整職務歸系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務歸系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人事處第二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
    會幕僚作業。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審議時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六、本會審議有關案件有疑義時,得通知該職務之主管人員或該職務現職
    人員到會備詢,並得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於詢畢或說明
    後退席。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於本會審議其本身擔任職務歸系議案時,應自行
    迴避。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決議,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