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員工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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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增進人員職務<=>m,熟悉機
      關業務狀況,有效培育人才,並防杜貪瀆流弊,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
      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員,均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輪調範圍
    本要點所稱輪調範圍如左:
(一)主管職務輪調。
(二)一般行政人員職務輪調。
(三)技術人員職務輪調。
(四)技工、工友、駕駛輪調。
三、輪調作法
(一)主管職務輪調悉依府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
      任實施辦法」採陳提評比參考資料,由首長或上級核定方式辦理。
      惟為積極防杜貪瀆流弊,主管人員任期以二年一任為原則,除因業
      務特殊需要得酌增一年外,原則上不予連任。
(二)一般行政人員職務輪調:
    1.一般課員、辦事員、書記依職務性質、個人專長、能力等因素實施
      輪調,以二年一任期為原則。
    2.承辦採購業務人員輪調以二年一任期為原則。
    3.承辦營繕、財產管理業務人員輪調以三年一任期為原則。
    4.承辦專案業務逾任期,移交有實際困難者,經核准得予延長任期,
      至該專案業務告一段落即予輪調。
(三)技術人員職務輪調:
    1.土木、電機技術員輪調以二年一任期為原則,惟如承辦專案業務逾
      任期,移交有實際困難者,經核准得酌予延長任期,至該專案業務
      告一段落即予輪調。
    2.防腐、化粧技術員輪調,以一年一任期為原則,並採交錯時間輪調
      (是類技術員六人,分置第一、二殯儀館,每四個月相互對調一人
      。)
(四)工、工友、駕駛工作輪調:
    1.職工工作指派由處長 (或指定專人) 召集各單位主管會商後,陳請
      處長核定。
    2.職工涉有業務疏失、違反規定、不服指揮者優先調整。
    3.職工所執行之工作,凡有與民眾、業者接觸頻密,易滋弊端部份,
      其工作輪調依平時考核結果隨時檢討。
    4.駕駛之指派,須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以領有職業客車駕駛執照
      者指派之。
    5.墓地管理、靈骨樓 (塔) 、禮堂、火葬場管理、服務之技工工友工
      作指派,以不超過一年,或二年內合併不超過一年為期限。
    6.職工輪調,除視需要不定期檢討外,至少每半年檢討一次。
(五)駐衛警察職務輪調:
    1.派駐第一、二殯儀館駐警隊員,除依公墓業務需要,分別輪調派員
      支援陽明山暨富德公墓勤務外,兩館之間每三個月相互對調一人。
    2.駐警小隊長職務輪調,以二年為一任期,任滿以資績積分 (年資、
      考績、獎懲、學歷) 評比後,由處長核定。
四、其他
(一)政風、會計、人事人員依各該所屬系統作業規定實施輪調,不適用
      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報奉  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