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創發展科:文化政策、文化交流、文化行銷、文化創意產業、藝
      文補助與相關文化扶植及輔導等事項。
  二、文化資產科:文化資產鑑定、修復與再利用計畫之審議、管理維護
      、行銷推廣、活化運用及文獻館業務行政督導等事項。
  三、藝術發展科:表演藝術、電影、電視、視覺藝術等創作環境之整備
      、相關展演活動之統籌規劃、推廣計畫之擬定與執行、藝文行銷之
      整合與國樂團、交響樂團、美術館、中山堂管理所及藝文推廣處業
      務行政督導等事項。
  四、文化資源科:文化館所、文化設施委外與經營管理、公共藝術推廣
      、審議與補助、文化設施發展基金與公共藝術基金運作及受保護樹
      木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建設科:文化設施之興建、設置、改建、修繕及文化資產修復
      等相關工程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
      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研究員、技正、秘書、視察
  、專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國樂團、交響樂團、美術館、中山堂管理所、文獻館及藝文推廣
  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