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產
業之整體規劃與發展策略,營造有利之經營環境,創造文化發展契機
,以因應全球化潮流下之城市文化競爭,促進城市文化生活蓬勃發展
,特設臺北市文化產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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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本府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
發展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及觀光傳播局之首長為當然委
員,其餘委員由文化局遴薦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遴薦,陳請市長聘派
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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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市文化產業整體規劃與發展政策及策略。
(二)整合本府與民間資源,活絡本市文化活動。
(三)協調本府相關局處各項文化產業發展計畫。
(四)協助及輔導本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五)其他與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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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並依任務需要設組,
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業組:負責文化產業相關政策研究、產業平台、人才培育、通
路行銷、資金取得等產業輔導與媒合及本會決議交辦事項。
(二)行政組:負責本會幕僚作業、執行本會決議事項、處理協調小組
協調事宜、政策及法規鬆綁研究、與中央或其它地方政府協商及
協助專業組需府內協助事宜。
前項行政組相關業務由文化局辦理並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專業組相關
業務文化局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負責經費支應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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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協調小組,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執行祕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由本府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消防局、觀光傳播局及法規委員會指派主任秘書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組成,專責協助本會進行跨局處協調工作;並得視個案性質
邀請相關專家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及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
或本府局處代表組成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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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依序由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代
理之。
本會議應有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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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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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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