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續修臺北市志之纂修,特設置臺
北市志續修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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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及本
府文化局局長兼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三十一至三十
九人,由本府各局處首長擔任,報請市長派兼之;餘由與修志有關之
單位首長擔任,報請市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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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督導續修臺北市志之進行。
(二)協助提供續修臺北市志撰述委員所需之市政府各局處所庋藏的相
關資料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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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起於續修臺北市志之工作正式進行,結束於續修臺北
市志之出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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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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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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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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