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志續修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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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續修臺北市志之纂修,特設置臺
    北市志續修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及本
    府文化局局長兼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三十一至三十
    九人,由本府各局處首長擔任,報請市長派兼之;餘由與修志有關之
    單位首長擔任,報請市長聘兼之。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督導續修臺北市志之進行。
  (二)協助提供續修臺北市志撰述委員所需之市政府各局處所庋藏的相
        關資料及檔案。

四、本會委員任期,起於續修臺北市志之工作正式進行,結束於續修臺北
    市志之出版完成。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