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影視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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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
    電視、音像(以下簡稱影視)等產業蓬勃發展及增加行銷本市觀光形
    象之機會,特設臺北市影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業務相關
    局、處及會之首長,以及具有影視傳播創作產業背景專業人士、相關
    影視非營利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薦,陳請市長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營造有利於影視產業發展之環境。
  (二)協助國內外影視拍攝團隊及工作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配合中央影視產業政策,擬訂執行方案。
  (四)基於本市各階段需求,研擬影視產業專案推廣計畫。
  (五)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有關事宜。

四、本中心每一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中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
    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下設執行小組,負責辦
    理跨局處協調工作及任務推動,由文化局、觀光傳播局,並得依案件
    屬性增加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專門委員層級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兼任。

六、凡與本中心任務有關之跨縣市協調事項,本中心應協助之。

七、本中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