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用途之有效運用及管理,增加本基金之營運效益
    ,特設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用途運用與管理規範之研訂及修正建議事項。
  (二)擬編本基金用途年度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之諮詢事項。
  (三)本基金用途投資計畫之諮詢事項。
  (四)本基金用途執行情形之考核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用途運用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5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相關專家學者三人。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
    委員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五、本會應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