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樂團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有效管理民間捐款,依據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本團設施設備修繕或增購。
    (二)協助本團舉辦之音樂會活動。
    (三)辦理音樂教育及推廣事項之計畫或活動。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
          ,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
          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四、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團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兼辦政風人員)等相關單位人員組
    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
    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