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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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指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所定,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館長、研究員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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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館長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並應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六年以上,具行政管理相關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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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研究員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並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行政規劃相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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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館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聘任及解聘均由臺北市政府核
定之。其工作績效,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七
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績效之評定結果,作為續聘與否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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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館研究員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研究員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惟考核列丙等者,不予續聘或解聘。初聘
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
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本館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館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考核其
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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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各項福利補助、退休、保險、撫卹比照教育人
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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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聘任人員考核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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