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指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所定,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館長、研究員等職務。

三、本館館長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並應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六年以上,具行政管理相關經歷。
  (三)品德端正,具有領導能力。

四、本館研究員其遴聘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並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文化藝術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文化機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行政規劃相關經歷。

五、本館館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聘任及解聘均由臺北市政府核
    定之。其工作績效,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七
    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績效之評定結果,作為續聘與否
    之參考。

六、本館研究員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研究員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惟考核列丙等者,不予續聘或解聘。初聘
    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
    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本館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館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考核其
    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各項福利補助、退休、保險、撫卹比照教育人
    員有關規定辦理。

八、有關聘任人員考核規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