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聘任研究員遴聘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聘任研究員遴聘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本會聘任研究員之遴聘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
        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
        相關學術研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
        作。
  (四)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
        年以上或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
        門著作。
  (五)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

三、遴選合格者,由本會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

四、本會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考核其
    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五、本會聘任研究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考核列
    丙等者,不予續聘或解聘。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
    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
    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
    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
    審議,始得解聘。

六、本會聘任研究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比照
    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七、有關聘任研究員之聘任規約及考核規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