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聘任研究員遴聘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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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本會聘任研究員之遴聘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
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
相關學術研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
作。
(四)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
年以上或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
門著作。
(五)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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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合格者,由本會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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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考核其
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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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聘任研究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考核列
丙等者,不予續聘或解聘。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
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
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
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
審議,始得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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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聘任研究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比照
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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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聘任研究員之聘任規約及考核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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