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組
織規程所定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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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組織現程第五條所列職稱,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係指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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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聘任人員之遴聘資格,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至第
十八條之規定,其專業相當條件,且分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研究員: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擬任職務相關研究工作
八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
獻或重要相關專門著作者。
3.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擬任職務相關類科
兼任副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重要相關專
門著作者。
4.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公立文化機構、社會教育
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副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並有重要相關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副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擬任職務相關研究工作
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者。
3.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擬任職務相關類
科兼任助理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
門著作者。
4.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公立文化機構、社會教育
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
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研究工
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者。
3.具碩士學仕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研究工
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者。
4.具碩士學仕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
年以上,或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者。
5.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公立文化機構、社會教育
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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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具第三點所定資格,而於文化領域有卓越貢獻或重大成就,曾獲國
外重要獎項,或具不易羅致之特殊專長或技能,持有作品或證明文件
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亦得遴聘之:
(一)研究員: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者。
2.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者。但獲有國
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二)副研究員: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者。
2.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者。但獲有國
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三)助理研究員: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者。
2.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者。但獲有國際
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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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第三點、第四點遴聘資格者,經本局甄審委員會議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由本局核定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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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由公立文化機構
、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聘任之現職人員,繼續任職未中斷者
,得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辦理送審,不受本要點
遴聘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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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任人員聘期初聘為一年,期滿成績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續聘每
次為二年,第一次續聘並得配合會計年度酌予縮短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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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任人員成績考核比照教育人員有關現定辦理,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
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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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任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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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互助、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等比照教育人
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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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聘任人員應訂定聘約,其內容包括聘期、工作項目、薪級、權利、
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責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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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本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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