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書院山長敦聘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臺北書院(以下簡稱書院
    )山長敦聘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書院以彰顯中華文化、提倡經典閱讀、觀照生命及體驗生活美學為目
    標;並以鴻儒講學之型態,重塑傳統教育特色,致力於傳承與發揚傳
    統文化。

三、書院設山長一人,負責書院之整體規劃,確立書院發展方針,研訂課
    程及講師。

四、山長為榮譽職,由市長敦聘,任期三年,得續聘一任。但經本局認為
    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期間以三年為限。

五、山長之提名,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深入經典文化,著述行誼足為表率。
    (二)於生命及生活美學深刻體踐,成就為各方肯定。
    (三)於文化傳承或生命教育著有經驗與著述,並持續關注於當代議
          題者。
    (四)曾獲行政院文化獎或臺北文化獎。

六、山長之提名,由本局成立提名工作小組,依第四點規定擬具建議名單
    後,提交臺北書院山長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提名人選
    之審議及推薦作業。

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置委員五至
    七人,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會於提名審議及推薦作業程序完成
    後,即行解散。
    (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
          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二)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八、山長之提名建議名單經提交委員會審議決定推薦人選三名,於簽請市
    長核定後敦聘之。

九、本要點之相關行政作業由中山堂執行,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