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蒐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覽
    研究及促進美術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館蒐藏以二十世紀以來國內外著名美術家,具有創意及歷史性、代
    表性之優秀美術真蹟作品為主。

四、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水彩、版畫
    、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素描及其他各類創作作品。

五、本要點所蒐購美術品如次:
  (一)本館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各畫廊及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術
        家作品。
  (四)世界藝壇公認或與中國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五)其他國際性具有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六、本要點擬蒐購之美術作品,由本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依規定程序辦理購藏。

七、蒐購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

八、美術品經蒐購後應辦理登錄及保險,並列入財產管理。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