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會議室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各項藝文活動,加強本
    館會議室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會議室場地係以四樓會議室內為範圍,除本館自行使用外,並提
    供各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社會各界喜愛藝文活動人士開會、演講
    之用。

三、場地之預定於一年內有效,租借場次分別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止)
    、下午(二時至五時止)、晚上(六時至九時止),每一場次為三小
    時。(除春節、端午、中秋節及選舉日休息)

四、場地申請:本館會議室之使用以現場申請且已繳費之先後順序為主,
    上班時間隨到隨辦;如以網路及電話、傳真方式申請,請於申請後三
    日內繳費,逾期視同放棄。

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每一場次收費新台幣二
    千元整;週一至週五晚上及例假日全天,每一場次收費新台幣三千元
    整;未滿三小時以三小計算。

六、布置及宣傳:
    1.布置時所需之人力,均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2.使用器具,除本館提供清單中之項目外,其餘物品均由租借單位自
      備;使用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補足
      或照價賠償之責。
    3.使用單位相關之宣傳由租借單位負責,海報及文宣品未經本館審核
      不得張貼。
    4.申請人如需於本館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

七、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如有
    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三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
    求權。

八、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租借單位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
    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九、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延長使用時數及場
    地佈置,事先須徵得本館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
    負責看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十、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
    還:
    1.違背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4.活動中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1.租借單位於使用期間,請勿發生任何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
        使用。
      2.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館得取消開放,
        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已收取之場地費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比
        例退還租借單位。
      3.會場內請穿著正式服裝,並請勿穿著背心、脫鞋......等進入,
        以維國民基本禮儀。
      4.會場內禁止吸煙、飲用食物、嚼口香糖及檳榔。

十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十三、本要點經奉核定公佈實施。